為規范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設立審批,促進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業務手冊。本手冊適用于2018年期間申請設立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審批工作。
一、 審批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
-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需擁有或租用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并能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至少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聯網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 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
- 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 擁有持有國家規定的資格證書的旅行社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3名(計調、外聯、接待等)。
- 擁有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 依法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或者依法提交銀行擔保。
三、 申請材料
申請人需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對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通信地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
- 經營場所證明:房產證明或不少于一年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 營業設施、設備證明或說明。
- 旅行社章程。
-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 旅行社經理、計調、外聯、接待等主要管理人員的履歷表、身份證明及資格證書。
- 導游人員的勞動合同、導游證復印件及身份證明。
- 指定銀行出具的質量保證金存款證明或銀行擔保文件(可在獲得許可后提交,但為審批必要條件)。
- 法律、行政法規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審批流程
- 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材料審核與現場核查:旅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書面審核,并可根據需要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對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管理人員等進行現場核查。
- 審批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公告與備案:許可決定作出后,旅游主管部門將向社會公告,并按規定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 后續手續: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取得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繳存質量保證金或提交銀行擔保。
五、 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旅行社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換發。
- 旅行社設立后,應依法經營,規范服務,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
- 旅游主管部門將依法對旅行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 本手冊所述審批要求及標準以2018年有效法律法規為準,如有更新,以最新規定為準。
六、 附則
本手冊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在2018年度內指導相關審批工作。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手冊及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審批,確保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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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7 21:50:17